對於借用的車輛,如果駕駛人對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如果車主同意出借,車主和借用人將是賠償主體。車主雇傭的駕駛員未經車主同意將車輛借給他人的,由借車人和車主雇傭的駕駛員承擔交通事故的責任。對於純以盈利為目的的汽車租賃公司的租車行為,由於出租人和承租人都是經營控制權和經營利益的所有者,雙方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出租人應是主體,更有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壹條規定,交通事故責任者對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負有賠償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暫時無力支付賠償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先行支付。但是,機動車駕駛人在執行職務時發生交通事故的,由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駕駛人所在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賠償損失後,可以向駕駛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責任劃分是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為基礎的。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在我國有統壹的規定,分為全責、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
1,原則上由負交通事故責任的駕駛人承擔。
2.造成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暫時無力支付賠償的,由單位或者機動車所有人負責先行支付,由單位或者所有人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的劃分和認定,應由交警部門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並根據現場事故發生的原因和後果進行認定,特別是對已造成嚴重交通事故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