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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危房拆除政策

具體政策是:

農村危房拆遷範圍包括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等貧困戶,在全縣農村住戶中認定為整體危房和部分危房。

按照優先幫助危房和經濟困難農民解決基本保障性住房的要求,合理確定補貼對象。

必須先經過鑒定程序,鑒定結果屬於危房,才能拆遷。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於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註明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期限,壹般不超過壹年。拆除危房壹般適用於整棟危險的、無修繕價值的、需要立即拆除的房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43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城市危險房屋管理條例

第九條經鑒定為危險的房屋,壹般可分為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1)觀察和使用。適用於采取適當安全技術措施後可短時間使用,但需持續觀察的房屋。

(2)搬運和使用。適用於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後可以脫離危險的房屋。

(3)停止使用。適用於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且不危及相鄰建築物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

(4)整體拆除。適用於無修繕價值,需要立即拆除的整體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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