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從事違法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2、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
第六條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不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挪用公款數額在二百萬元以上的;
(二)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特定款物,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三)挪用公款不予退還,且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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