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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的法律條款

法律解析: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維護等條款。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出部分無效。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租賃合同是轉讓財產使用權的合同。2.租賃合同是壹個雙務、有償、允諾的合同。3.合同的標的物只能是法律允許流通的財產,不能消費。4.租賃合同是壹種主體廣泛的合同。5.租賃合同引起當事人之間既有債權又有優先購買權的法律關系,即承租人取得優先租賃權和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4條壹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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