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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添加到租賃合同中的條款

1.租賃期間,承租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由承租人自行承擔。

2.承租人是房屋的實際管理人,房屋內壹切安全事故均由承租人承擔,與出租人無關,包括但不限於高空拋擲物體、水電氣使用不當等。

3.甲方對乙方及其室友因不慎墜樓而造成的人身傷害不承擔任何責任。

4.承租人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或者拖欠租金超過15天的,租賃房屋有權無條件立即收回房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壹條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條居間人應當向委托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請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百六十三條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居間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

居間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第九百六十五條委托人私下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的後果委托人接受居間人的服務後,利用居間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過居間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居間人支付報酬。

第九百六十六條本章沒有規定的,參照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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