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認免責條款的效力,與確認其他民事法律行為壹樣,必須具備壹定的法律要件。壹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確定的免責條款不違背公共利益,法律就承認免責條款的效力,否則就沒有契約自由;
2、必須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要求。合同中免責條款的訂立,必須保障公民和親屬的生命健康、名譽、榮譽和財產不受損害,必須維護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無效。
3.雙方的權利和風險必須合理分配。雙方權利和風險的合理分配是免責條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的原因;
4.其他材料:
(1)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房屋的位置、面積、裝飾和設施;
(三)租賃用途;
(4)租賃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