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具有很強的自主性,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資金和支付方式。民法典對此做了相關規定,對違反約定條款的當事人的違約責任也做了相關規定。壹般退房時,房東會在檢查房屋和設施沒有丟失和損壞後,將押金退還給承租人。如果有些地方損壞,或者水電費沒有按時交,押金會根據情況扣除產生的費用後退還。押金的作用是保護房東的利益,當然也是約束承租人履行合同規定的合同義務。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721條。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期間不滿壹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超過壹年的,每年到期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租賃期限屆滿支付。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