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就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協議後成立的。已成立的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審查: (壹)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2)該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 * *有房未征得* * * *同意;(四)權屬有爭議的;(五)屬於違法建設的;(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七)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九)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三)房屋租賃合同內容是否合法;(四)是否已經登記備案。如果該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且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則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