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壹個店鋪,租給了壹家香港的商品店。由於生意不好,她遲遲不付房租。根據我和她在租約上簽訂的合同,租金需要在每月5號之前支付,每天收取2%的滯納金作為違約金。10後不付租金,合同自動終止,本人無條件收回店鋪。請問:1。按照不超過10的條款可以無條件收回店鋪嗎?2.如果我想收回商店,她有壹些貨物在裏面。我該怎麽辦?打電話給公證處做個公正的統計?清點完這些東西放在哪裏?3.我之前處理過拖欠租金的情況,當時已經拖欠了幾個月了,所以我現在的合同規定店鋪無條件收回,不交租金。這個條款有法律效力嗎?4.租賃辦讓我登報聲明,然後解除租賃關系。如果我這樣做有法律風險嗎?如第二條所問,我該拿她的貨怎麽辦?5.我向她收取了六個月的押金。如果她毀約拒租,我沒收全部押金。當時我明確告訴她(合同寫好了)不想退給她(之前的都退了。這個人特別討厭,香港人看不起內地,嘴巴又倔又不軟。我下定決心要教訓她壹頓,但就是不知道怎麽處理才能不留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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