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出租人逾期不退或拒絕遷出,租賃合同到期,房東要收回房屋時,應按以下方式處理:
(1)承租人根據到期日通知出租人近親屬、單位或簽證部門搬遷的,視為原租約未續租,不予支付租金。
(2)承租人通知出租人回來或者向承租人明確表示之前,應當續租,租金可以按照原租約支付,也可以由上述人員按月交給出租人,從知道出租人不續租的意思之日起不再續租。
(3)租賃期滿後承租人繼續居住房屋直至出租人返還或有明確說法的,承租人要求出租人支付借款的,原則上不允許,只有出租人自願,才可以免除這壹延長期間所占用的租金。
(4)承租人在租賃有效期內擅自將房屋轉租、轉讓、出借,或者交換、出售、贈與他人的,視為侵權。出租人回來後,可以收回原房屋並要求賠償損失、返還違法所得,有關部門可以處以罰款或沒收違法所得。承租人利用業主不在從事違法活動,損害公眾利益,或者不服從上述適當處理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所遭受的損失,並向房屋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條期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