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是壹種重要而常見的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機關(特別是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時間內限制人身自由的壹種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壹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警告和罰款處罰不足以處罰。因此,法律對其設立、實施條件和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的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壹般在15天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天。行政拘留決定公告後,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人及其親屬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以向行政主體申請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擾亂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