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3、建築物消防設施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4.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二、下列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本單位的消防工作:
1,大型核設施、大型電廠、民用機場、主要港口;
2.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
3.儲存易燃和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庫和基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條消防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按照政府統壹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社會化消防網絡。
第三條國務院領導全國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