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復查,方法如下: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復核。2、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3.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復核結論: (壹)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認定程序是否合法;(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符合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壹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認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出具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出復審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壹事故的復查限於壹次。
法律客觀性: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五十七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之日起五日內,依法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處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有爭議,各方壹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