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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人在去世前寫下對哥哥子女的債務,有法律效力嗎?

債務人和銀行是債權債務關系的當事人,其親屬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未履行償還債務的義務,書面證據無效。但是,已故債務人的配偶和繼承人有責任償還債務。

《合同法》第八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債是當事人之間依照合同或者法律規定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可見,債權債務只是根據法律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特定的權利義務,與其直系親屬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丈夫或者妻子對外所負的債務被第三人知道的,以丈夫或者妻子所有的財產清償。”根據反向解釋規則,夫妻實行同壹財產制或者個人財產制,但第三人不知道約定的,都是同壹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時,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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