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堅持土地補償費主要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侵占被征地農民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費,不得以未婚、已婚、離異、喪偶為由剝奪或者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土地補償權利;
2、民主協議原則和合法性原則。村民自治必須是大多數村民的真實集體意誌,而不是壹個人或少數人的意誌,並且這種意誌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3.平等的原則。在征地補償分配中,要充分保證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村民享有平等待遇,正確處理利益關系;
4.權利與義務相壹致的原則。集體成員在享受分配利益的同時,要考慮對集體承擔義務的大小,做到權利義務壹致,征地資金分配公平合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