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給予治安處罰,這叫阻礙執行職務。以暴力方法阻礙執行職務的,構成犯罪,稱為妨害公務罪。以上兩點不限於警察執法,工商、稅務、煙草、環保、城管等單位的國家公務人員或行政工作人員阻礙依法執行職務的,均可處理。但是,阻礙警察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只有嫌疑人當場使用暴力抗拒執法,才能構成妨害公務,屬於犯罪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註意,只有嫌疑人造成輕傷以上(法醫鑒定)或者持械毆打才構成犯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壹)拒絕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和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闖入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和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