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只是壹種使用權,所有權屬於村集體。農民享有宅基地上的附著物所有權,有買賣和出租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售或出租後,宅基地使用權轉移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歸集體所有。出售或出租房屋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農民建房和小庭院用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宅基地的繼承:
土地和房屋分開管理。根據規定,宅基地是農民基於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享有的用於建造房屋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需支付任何土地費用就可以獲得土地。是壹種福利,壹般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可以繼承。
實踐中,農民宅基地的繼承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繼承人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經批準可以取得被繼承房屋的宅基地;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將房屋出售給其他符合申請條件的村民。不願出售的,該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擴建。不宜居住時,宅基地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繼承人為本市居民的,按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情形辦理。
綜上所述,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所有者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占有和使用的權利,並有權依法使用該土地建造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