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點:自然法傳達的更多的是壹種情感傾向和價值偏好,而不是壹種確定的規範,這種內涵的不確定性可能被不同明確目的的階級和群體所利用。
自然法是指正義的基本和最終原則的集合,作為宇宙秩序本身中所有法律的基礎。自然法學派是指以預示宇宙和諧秩序的自然法為正義標準的法學派,堅持正義的絕對性,認為真正體現正義的是存在於人類所訂立的協議和國家所制定的法律之外的人們心中的自然法,而不是人們的協議所產生的規則本身。
自然法學派可以分為古典自然法學派和新自然法學派。它們的產生和發展適應了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產生了自己的代表。在西方,每當社會發生重大變革時,自然法總是作為壹面旗幟,引領著西方社會法發展的大方向。例如,私有財產不可侵犯、法無明文不為罪、人身自由不可侵犯、人民主權和分權等思想都源於自然法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