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賃雙方應協商解決:
(1)租客未按雙方口頭約定支付租金屬於違約行為,需要承擔支付租金的違約責任。可以和租客協商;
(2)有可能租客確實出現了暫時的資金問題,房東應該予以理解並暫停收取租金。這有利於維護雙方的關系;
2.根據規定,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3.此外,糾紛可以通過居委會或派出所調解解決;
4.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
(2)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出租人可以提出書面租金催繳要求,並保留證據,以防承租人狡辯說他沒有收到催繳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578條
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