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系公證是指具有涉外業務權的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證明申請人與關聯方之間親屬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
親屬關系公證書主要用於出入境簽證、中國公民出境定居、探親、留學、繼承遺產、申請勞動傷亡賠償、領取撫恤金等事項。
親屬關系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公證處管轄。公證的主要內容是證明申請人與關系人是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或姻親。只要符合我國民法規定的親屬關系範圍,就可以給予公證。當事人要求對表兄弟進行公證的,只要能查證屬實,就可以進行公證。當事人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已註銷戶籍的,還應當提供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記載戶籍的證明。
2.他人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3.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人事、組織或勞動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當事人所在單位沒有人事、組織、勞動部門的,由該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證明。
親屬關系公證註意事項:
1.公證書中親屬之間的稱謂應當使用我國統壹的法定稱謂,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2.公證員要審查親屬關系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防止申請人以虛假的“親屬關系”為名,騙取公證員的信任,達到出國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