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與合同區別的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授權或者指示的範圍內從事勞動活動,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的合同。合同是壹方同意為另壹方完成工作,另壹方在承包人交付獨立完成的工作後支付報酬的合同。雇主與員工之間是主導和從屬關系,而合同註重的是工作結果,雙方沒有身份約束。雇傭關系和承包關系都屬於基於勞動合同的法律關系,但兩者的歸責原則不同,雇主責任具有替代性和嚴格性。但承攬合同基本上是過錯責任,定作方只有在定作、選作、指示有過錯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區分兩者的意義在於審判實踐中存在壹些邊緣案例,難以區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上一篇:直播帶貨售假把粉絲帶坑了。賣假貨需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下一篇:天津市德安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