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條例適用過程中應註意的問題(包括適用時間、是否有溯及力等。),最高法院也發布了《關於認真學習貫徹適用
三、適用《條例》過程中的註意事項。
鑒於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民間借貸法律法規,《規定》不是對某壹現有專門法律法規的解釋,而是在民間借貸相關法律法規的基礎上,《規定》正式實施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壹)人民法院在確認民間借貸合同效力時,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三條的精神,對本規定施行前成立的民間借貸合同適用當時的司法解釋,對民間借貸合同適用本規定。
(二)《規定》實施後新受理的第壹審案件,適用《規定》;
(三)《條例》實施後,尚未審結的壹審、二審、再審案件,適用《條例》實施前的司法解釋審理,不適用《條例》;
(四)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再適用本規定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