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是為了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主要內容包括,賠償權利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二
因同壹傷病在多家醫療機構治療的患者受到損害,起訴部分或全部醫療機構要求治療的,應當受理。
患者起訴部分醫療機構後,當事人依法申請追加其他醫療機構為* * *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應當準許。必要時,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有關當事人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根據民法的病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1218條
約定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向醫療機構提交醫療救治和損害賠償的證據。
患者無法提交證據證明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準許其申請醫療損害鑒定。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按照《民法通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1224條
第壹款規定的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