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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喪葬費和撫恤金的法律規定

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的標準是:

1,壹次性工亡撫恤金,20個月基本工資;

2、因病死亡壹次性撫恤金,10個月基本工資;

3.喪葬費標準:因病4000元。工作5000元;

4.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非農民每人每月補助210元。兩人以上每月補貼190元。農業戶口每人每月170。兩人以上每人每月150元。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撫恤金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給死亡或傷殘職工家屬的費用。職工因工傷被認定為傷殘的,支付工傷傷殘撫恤金,直至其死亡。原來的規定是企業兩個月的平均工資。1957《關於工人職員退休待遇的暫行規定》只定了50~100元的標準。後來經濟社會發展後,各地制定了不同的標準,主要針對國有企事業單位員工。

上世紀90年代我國實行養老保險制度後,喪葬補助逐步納入養老保險基金。各地標準差異很大。比如山東省只有1000元,北京有5000元,天津上海有兩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四川甚至有四個月的社會平均工資。

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公乘船、乘飛機旅行時發生事故死亡或者因公外出(包括上下班途中)被車輛撞死的,不承擔責任。除按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支付保險金或賠償金外,民政部門仍將按因公犧牲標準向其家屬支付撫恤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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