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對於判處死緩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但與民事原告人共同上訴的,經審查,原判決刑事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附帶民事部分無不當的,應當裁定維持原判。但在裁定結論的陳述中,壹種意見是,應當先核準壹審法院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的判決;然後寫“駁回附帶民事原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決附帶民事部分”。這種寫法可以反映兩個程序的處理結果。另壹種觀點認為,既然經審查刑事部分沒有問題,就沒有必要在裁定書中表述,結論部分只將全案表述為“駁回附帶民事原告人的上訴,維持原判”。以上兩種表達方式哪個合適,我們傾向於前壹種意見。二、對於上述附帶民事上訴案件,經審查審理,原判決刑事部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附帶民事判決不當,需要改判的,在法律文書種類方面,是作出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還是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如果作出裁定,民事部分有修改的內容;如果判決的話,刑事部分沒有問題,只有附帶民事部分。我們的意見傾向於使用裁決。三、對於上述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法律文書,在引用法律問題上,壹種意見是只需引用相關刑事法規即可;另壹種觀點認為,除了刑事法律法規外,還應引用相關民事法律法規。我們傾向於前壹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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