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電網公司安全工作條例》
第壹條為了貫徹“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安全監督管理,防範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人身安全,保障電網安全穩定運行和可靠供電,確保國家和投資者資產不受損失。
第二條為規範公司系統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行業特點和國家電網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組織形式,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公司各級單位實行以各級行政首長為安全第壹責任人的安全責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證體系和安全監督體系,充分發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