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護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國內立法,許多國家的憲法中都有庇護條款。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在壹些國際文件中,某些類別的人被明確排除在庇護範圍之外。不得向真正因非政治罪或違反聯合國宗旨和原則的行為而被起訴的人提供庇護。滅絕種族罪不應被視為政治罪,而是可引渡的罪行。犯有危害和平罪、戰爭罪或危害人類罪的人不得申請和享受庇護。就引渡而言,種族隔離罪不應視為政治罪,即不能享受庇護。
獲得庇護的外國人的地位原則上與普通外國國民相同。給予庇護的國家有義務對尋求庇護者的活動施加必要的限制,使他們不得從事危害其他國家安全或違反聯合國宗旨和原則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