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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批復中認定的七種情形是什麽?

工傷保險是我國的基本社會保障制度之壹,由用人單位負責繳納。4月中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人事局等部門聯合轉發了國家和省有關部門的通知,決定從2007年6月5438+10月L日起,將事業單位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範圍。

七類情況認定工傷。

新納入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認定為工傷: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前後的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或收尾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職責遭受暴力等意外經濟損失的;患有職業病的;外出工作時,因工作原因受傷或者下落不明的;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法律、法規、行政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必須到指定醫院就醫。

據介紹,參保職工應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緊急情況下可就近搶救,但病情穩定後應及時轉往定點醫療機構。在未經批準的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治療的開始和結束都有規則

《通知》實施前壹年內,事業單位和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按照新發布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實施前已經發生工傷的,原工傷保險待遇不變,相關費用按原經費渠道解決。

不是所有員工都能順利享受工傷保險。據悉,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如: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拒絕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拒絕治療;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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