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車輛債權不能轉讓。車輛作為抵押物的,抵押人無權私自變更所有權,只有經抵押權人同意才能出售,以所得價款清償債務;抵押權人拒絕出售的,應當在還清貸款、解除抵押後轉移所有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06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從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物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要求抵押人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前交存抵押權人。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第545條
債權人可以將其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
(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法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二、車輛如何過戶
1,根據交易。繳納二手車交易稅;
2.車輛外部檢查。將車輛開到車輛檢驗處,對車輛進行外部檢驗、牌照延期、車牌拆除、拍照,獲取車輛照片,張貼在檢驗記錄上,進入過戶大廳備案;
3.車牌選擇。排號機取號後,帶著相關材料排隊交轉讓費;
4.搬出去。所需材料包括機動車登記、轉移、註銷登記表或轉入申請表、檢驗記錄表、機動車產權登記證原件、行駛證原件、車主身份證原件、車牌號原件、車輛照片、交易市場轉讓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