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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關於訴訟文書電子送達的規定

法律分析:送達的主體是法院。送達主體必須是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向法院提交訴訟文書或者其他文件,或者相互之間提交訴訟文書或者其他文件,不叫送達,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接受送達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送達是法院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實施的壹種訴訟行為。法院在訴訟程序之外或者雖在訴訟程序之中,但向訴訟參與人以外的人發送或者提交材料,如上下級法院之間傳遞案件材料,不屬於職務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條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壹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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