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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合同的效力是什麽?

建設工程合同有五種效力。

合同的效力,又稱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賦予依法成立的合同以約束當事人乃至第三人的強制力。

合同對當事人的約束力包括:當事人有正確履行合同的義務;違約方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轉讓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有權主張給付並自主實現債權;法律規定的附隨義務也是合同效力的內容。

壹般情況下,合同對第三人的效力是指第三人不得損害合同債權。合同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或代位權時,涉及到第三人,在涉及到他的合同中,可能具有向第三人履行或由第三人履行的效力。

工程款結算訴訟時效起算點的情況

1.索賠結算權的訴訟時效從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具體表現為用人單位履行結算義務違約成立時。

當事人約定自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結算工程價款的,工程竣工驗收後,發包人怠於履行結算義務;承包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履行,其訴訟請求時效期間的起點為工程竣工驗收之日。

2.雙方同意工程竣工驗收後,承包人向發包人提交結算文件,發包人收到結算文件後應在約定的期限內進行審查並作出答復;發包人應在期限內對結算結果確實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如不同意,應及時配合承包人重新結算。

3.用人單位未在約定期限內答復的,在答復期限屆滿時可視為用人單位怠於履行結算義務,訴訟時效從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發包人在約定期限內答復不同意結算結果,但遲遲不與承包人協商重新結算的,視為其遲遲不履行配合結算的義務,承包人請求結算的訴訟時效從答復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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