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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的律師依法執行調查命令

法律解析:執行調查令制度是指在執行程序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所需的關於被執行人財產狀況的證據時,申請執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請發出執行調查令,由申請執行人的代理律師對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以取得相關證據。律師持人民法院發出的執行調查令,可以調查被執行人的情況,包括:

(壹)被執行人的基本信息,主要是工商登記情況;

(二)被執行人的財產,主要是登記的不動產和機器設備;

(三)被執行人是否享有對第三人的債權;

(四)能夠證明被執行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需要註意的是,銀行賬戶信息因涉及公民隱私,不在執行調查令的調查範圍內。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二十八條申請執行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者線索等信息。被執行人必須如實向人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人民法院有權在執行過程中調查被執行人、有關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民個人的財產狀況,可以對調查所需的材料進行復印、復制或者拍照,但應當依法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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