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最惠國待遇原則和政策的背景

最惠國待遇原則和政策的背景

最惠國待遇是國際經濟貿易關系中的壹項常見制度,也稱為“非歧視待遇”。它通常是指兩個締約國在貿易、航行、關稅和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給予對方的優惠待遇、特權或豁免,不低於目前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待遇。條約中規定這種待遇的條款被稱為“最惠國條款”。最惠國待遇可分為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有條件最惠國待遇。前者是指壹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所有優惠待遇,應無條件、無償、自動地適用於另壹方。後者是指締約國壹方現在或將來給予第三國的優惠待遇,締約國另壹方必須提供同樣的補償才能享受。最惠國待遇涵蓋的範圍很廣,其中最主要的是進出口商品的關稅待遇。貿易協定壹般包括以下內容:1,對進口、出口或過境貨物征收的關稅和其他稅;2、進口、出口、轉關、倉儲和船舶變更中的有關海關規定、手續和費用;3.簽發進出口許可證。在貿易和航行條約中,最惠國條款適用的範圍更廣,包括締約方的船舶和船上貨物進入、離開和停泊時的各種稅收、費用和手續。在特殊條件下,最惠國待遇源於自由貿易原則,即所有國家在世界市場上享有平等和非歧視性的貿易機會。它被用作對付重商主義保護關稅政策的壹種手段。到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被資本主義國家廣泛采用。後來,帝國主義國家往往利用其簽署的最惠國條款,在殖民地和附屬國享受各種特殊優惠,而後者由於其從屬地位,實際上無法享受相應的優惠。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為了改變這種不合理的局面,許多發展中國家要求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所有出口商品實行單邊和普遍的關稅減免,即實行普遍優惠關稅制度。
  • 上一篇:註銷社保卡需要什麽資料?
  • 下一篇:如何應對毆打殘疾人的法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