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經銷商的評估:
1.壹般貨物走私:經銷商評估5000元/次。
2.貨物走私嚴重:經銷商估定10000元/次。
3.惡意商品走私:查經銷商5萬元/次。
與經銷商簽訂三個月的試銷協議;同時對買家處以已收總金額20%的罰款,這部分罰款上交公司。商品市場6個月沒有活動市場支撐;試銷期間,如再次發生下列情況,將直接終止合同:a .壹次走私20件以上(含20件);b .壹個月內走私貨物兩次以上的;4.惡意商品走私:經銷商評估5萬元,直接吊銷經銷權。註:評估費將在合同費用報銷時扣除,並以單據處理單的形式體現。
(二)辦公室經理的考核
貨物走私每次考核1,1,000元,
2.如遇惡性貨物走私,除按貨物走私數量考核外,另考核2000元/次。
3.如遇惡意竄貨,除按竄貨數量考核外,另考核5000元/次,辦公室經理直接辭退,領導試用考核。
4.各省區走私貨物數量統計:只統計走私出境的貨物數量。以全國營銷中心收到的客戶驗證單數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