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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問答:要約邀請、要約與承諾?

說到法律問題,有幾個基本概念需要理解,包括要約邀請、要約和承諾。

要約邀請是指壹方當事人向他人發出邀請進行談判的行為,而不是具體的合同要約。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表達了進入合同談判的意願,但不構成要約。例如,廣告、招標公告、商品展示等。都可以被視為要約邀請,因為它們表明了邀請雙方談判合同的意願。

要約是指壹方當事人向其他當事人發出的具有明確條款和條件的具體合同邀請。要約通常是明確的、具體的和有約束力的。接受要約的人可以在同意要約的條件下形成合同關系,這就叫做合同的成立。

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在知道要約的具體條件後同意要約。承諾壹旦達成,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形成合同關系。承諾通常通過口頭、書面或行為來表達。

在合同法中,要約和承諾的區別在於,要約是邀請他人參加合同談判的邀請,而承諾是對要約的接受和同意。要約需要清晰具體,而接受可以是口頭的、書面的或行為的。

需要註意的是,根據不同的法律制度,具體情況可能會有所不同。因此,涉及法律問題時,最好咨詢專業律師,獲得準確的法律意見和建議。

希望這些信息對妳有幫助!如果妳對法律有任何其他問題,請隨時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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