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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了繼承範圍內的債務如何清償。

法律主觀性:

債務在遺產範圍內的,繼承人應當以其繼承的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承擔相應的債務清償責任。債務超過繼承人繼承的遺產實際價值的,繼承人可以選擇自願償還超過部分或者不償還。如果繼承人不想承擔債務,可以放棄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性:

《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債務以其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法將於2020年2月31日失效。)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以所取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民法典生效日期為2021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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