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用承包林地的,按林地面積和合同約定的金額到戶補償;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按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收到的土地補償費;
3.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征用承包林地的補償標準如下:
1,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1)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3)平均每畝菜地補償654.38+0.56萬元。
2.征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8萬;
3、征用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6萬元;
4.庫車集、荒山、荒地、荒灘、廢溝、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5.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
6、耕地占補平衡耕地開墾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九條
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確需征用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區改造應當納入市、縣兩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征求公眾意見,進行科學論證。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擬定補償方案,並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