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起訴期限從什麽時候開始?我國刑法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有連續或者連續的,從犯罪終了之日起計算。追訴期限是指依照刑法的規定,對犯罪或者侵權行為進行偵查的有效期限。在追訴期限內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予追究法律責任;如果已經追究了法律責任,則應撤銷案件。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期限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來界定: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時效期間為五年;2.法定最高刑5年以上不滿10年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5年;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後,仍可以起訴。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八十七條
超過下列時限後,該罪行將不予起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