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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犯罪分子自殘?

法律分析:罪犯雖然是自傷,但按照規定,看守所應該給他偶數待遇。根據法律規定,看守所應當配備必要的醫療器械和常用藥品。如果壹個人生病了,他應該得到及時的治療;需要到醫院治療的,應由當地醫院負責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壹條患病的罪犯應當及時治療。犯人吃藥,獄警和警察要在場監督。被發現患有傳染病的人應該立即被隔離和治療。如果病情嚴重,可以住院治療;辦案機關決定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

罪犯因病有死亡危險時,應當積極搶救,並告知辦案機關。

如果犯人需要住院治療,必須經看守所所長批準,並派看守和警察值班,以防脫逃、自殺等意外。不允許使用囚犯或雇人護理住院病人。

第三十二條犯罪人自殘的,不得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後果由犯罪人負責。

第三十三條死亡的,應當由法醫或者醫師進行醫學鑒定。對於非正常死亡的,還應當由當地人民檢察院進行檢驗,並向辦案機關通報。

罪犯死亡後,看守所應當通知罪犯近親屬領回屍體火化;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拒絕接回的,由看守所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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