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和服務增值稅、消費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增值稅退(免)稅辦法
實行增值稅退(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和服務,按照下列規定享受增值稅免抵退稅。
(壹)免稅、退稅措施。出口自產貨物和視同自產貨物(視同自產貨物的具體範圍見附件4)並提供對外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生產企業,以及出口非自產貨物的上市生產企業(具體範圍見附件5),免征增值稅,其相應的進項稅額在應交增值稅(不含適用即征即退、先征後返政策的應交增值稅)中抵扣,未繳納部分予以退還。
(二)免退稅措施。出口企業(以下簡稱外貿企業)或其他沒有生產能力出口貨物和勞務的單位,免征增值稅,相應的進項稅額予以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