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自然資源執法監察規定》第七條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履行下列執法監察職責: (壹)檢查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實施和遵守情況;(二)制止發現的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三)對涉嫌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調查;(四)依法對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和處理;(五)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依法應當追究國家工作人員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處理;(六)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涉嫌犯罪的,將案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