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非營利組織,適用本制度。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適用該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同時具備以下特征:組織不以營利為目的和宗旨;資源提供者不得以獲取經濟回報為目的向組織投入資源;資源提供者不擁有組織的所有權。
擴展數據:
關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處理相關要求的規定:
1.民間非營利組織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的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2.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內部會計控制規範,結合自身業務活動特點,制定相應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加強內部會計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管理水平。
3.民間非營利組織應至少在半年末定期檢查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和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生減值。如果這些資產已經發生減值,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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