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以強制力為基礎來維護社會整體秩序,來約束人們的行為,特別是那些自控能力差或居心不良的人,維護人們的合法權益,打擊犯罪。往小裏說,遵紀守法是為了自我保護,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以免受到法律的懲罰;大的方面是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早期人們都信仰宗教,自然可以約束自己的行為,所以不需要法律。然而,隨著人類歷史的發展,人們變得越來越復雜,許多人不再信仰宗教。沒有信仰,人的行為就沒有了內在的約束,於是逐漸有了各種各樣的法律,主要是約束人的行為而不是人的內心。事實上,正是人類道德水準的逐漸下降,才需要法律來彌補和延續人類文明。
馬克思主義認為“沒有義務就沒有權利,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這壹普遍原則得到了現代人權概念的承認。正如《世界人權宣言》所強調的:“人人對社會負有義務”,人人在行使其權利和自由時只受法律確定的限制,而確定這壹限制的唯壹目的是確保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得到應有的承認和尊重。權利與義務的統壹是由公民基本權利的社會性質決定的。因為人權只能存在於人與人的社會關系中。在個人、群體、個人與群體、社會的關系中,壹個主體享有某種權利,就意味著要求其他主體尊重和不侵犯這種權利。否則,任何人的權利都無法實現和保障。但是,權利和義務是可以分開的。因為權利和義務是兩個相對獨立的概念和範疇。在實際行使中,有的主體可能只享有權利不承擔義務,有的主體可能只承擔義務不享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