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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共汽車的法律規定

旅客運輸合同自承運人交付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有其他交易習慣的除外。“壹般旅客運輸合同將承運人向旅客交付客票作為合同的關鍵要素。按照公交車的交易習慣,乘客先上車,再買票或者自動投幣。這種習慣具有壹定的特殊性,明顯不同於壹般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提前購票、憑票上車的規定,因此不應將承運人交付車票作為合同的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百壹十四條旅客運輸合同自承運人簽發客票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有其他交易習慣的除外。

第八百壹十五條旅客應當按照有效客票記載的時間、航班號和座位號乘車。乘客無票乘車、超員乘車、越級乘車或者持不符合降價條件的優惠票乘車的,應當支付票款,承運人可以按照規定加收票款;如果旅客不支付票款,承運人可以拒絕運輸。

實名制旅客運輸合同項下旅客遺失車票,可以請求承運人掛失補辦,承運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費用。

第八百壹十六條旅客因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記載的時間出行的,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辦理退票或者改簽手續;逾期辦理的,承運人可以不退款,不再承擔運輸義務。

第八百壹十七條旅客隨身攜帶的行李應當符合約定的限額和類別要求;攜帶行李超限或違反類別要求的,應辦理托運手續。

第八百壹十八條旅客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危險品或者違禁物品。

旅客違反前款規定的,承運人可以將危險品或者違禁物品卸下、銷毀或者送交有關部門。旅客堅持攜帶或者夾帶危險品或者違禁物品的,承運人應當拒絕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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