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六條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的,緩刑考驗期滿後,原審判決的刑法不予執行,並公開宣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準,不得變更所在縣(市、區、旗)。社區矯正人員因居住地變更確需變更居住地的,應當提前壹個月提出書面申請,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報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征求社區矯正人員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後作出決定。獲準變更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法律文書和矯正檔案移交給新居住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將有關法律文書抄送現居住地和新居住地的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區矯正人員應當自收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新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