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是解決對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糾紛的方式之壹。
通常情況下,發生爭議時,雙方通過個人訂立的仲裁協議(或者雙方沒有仲裁協議,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將爭議提交仲裁協議中指定的仲裁機構(或者雙方壹致選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並由雙方自動執行。敗訴方拒不執行的,勝訴方有權向法院或者其他執行機構申請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