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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作為證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法律分析:1。民事訴訟中證人的權利。

(1)證人證言受國家法律保護。證人出庭作證時,國家有義務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如果證人因作證而遭到報復,他們有權提出申訴並獲得司法保護。

(二)證人有權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作證。如果他們不熟悉當地語言,他們可以要求法院提供翻譯;對於聾啞人和盲人,他們可以用手語、書面語和手勢進行陳述;

(3)對於自己的陳述,證人有權申請補充或者更正。證人發現記錄與自己的陳述不壹致時,可以申請更正。

第二,民事訴訟中的證人義務

(1)證人必須按時出庭作證。《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2)證人必須提供真實證詞。壹般來說,證人應該向法庭口頭陳述他對案件的了解。陳述必須真實,不能誇大或縮小。陳述應該針對事實,而不是對事實的分析、評價和推理。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這說明證人以口頭陳述為原則,書面證言為例外。只有在出庭確有困難的情況下(如住院不方便時),經法院許可,才能提交書面證言。

(3)證人必須服從法庭命令。

(四)證人故意作偽證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情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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