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的形式合理性原則。這就需要從具體規範的構建到法律制度的構建形成壹個正式的結合。
原因。具體來說:
(1)方法的通用性。這意味著法律是為社會普通人而不是特定人設定的行為模式,因此
同樣的情況在法律上應該壹視同仁。
(2)法律的開放性。也就是說,必須公布法律,讓每個人都有機會了解法律的內容。立法公開
性是法律正義最基本的要求之壹。
(3)法律的明確性。也就是說,法律對所調整的社會關系或行為的規定必須明確,這樣才能
使人們認識到行為的邊界,從而有效地引導人們的行為。
(4)方法的穩定性。也就是說,法律不要改得太頻繁,這樣才能穩定人們的行為。
期望,提高社會信任水平。
(5)有法可依。也就是說,法律只能規定和要求社會上大多數人有可能做的行為,卻無能為力
切實向人民群眾規定人民群眾實際上做不到的或者大多數人民群眾覺得難以做到的事情。
(6)法律的可裁判性。這意味著,當法律規定的權利遭到侵犯或濫用,義務遭到違反時,法律必須提及
提供適當的救濟程序和手段,特別是提供壹個特殊的法律機制,使索賠者有可能通過壹個特殊的司法機器。
建立壹個法院來保護他們的合法權利或合法利益。
(7)方法的系統完整性。從法律體系的結構來看,壹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整體上應該是盡可能系統化的。
完整、統壹、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