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規定:
第三十二條?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禁止在民用航空器上攜帶或者交付下列物品:
(1)槍支、彈藥、軍械和警械;?
(2)管制刀具;?
(3)易燃、易爆、有毒、腐蝕性和放射性物質;?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違禁物品。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的,由民航公安機關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四項所列行為之壹的,可以處警告或者3000元以下罰款;?
(二)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所列行為的,可處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或5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沒收或扣留。
擴展數據
《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規定:
第四十六條?旅客托運的行李、自理行李和隨身攜帶的物品,含有國家規定的違禁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者危險品的,稱為非法行李。處理非法行李的規則如下:
(壹)在始發地發現非法行李,應拒絕收集和運輸;已經攜帶的,取消運輸,或者將非法攜帶的物品取出運輸,超重行李費不予退還。?
(2)在車站發現違法行李的,應當立即攔下,逾重行李費不予退還。?
(三)非法行李中攜帶的違禁物品、限制攜帶物品或國家規定的危險品,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