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壹條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壹)開戶單位的現金收入應於當日存入開戶銀行。當日送存確有困難的,由開戶銀行確定送存時間;
(2)開戶單位支付的現金,可從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開戶銀行支取,不得直接從單位現金收入中支付(即由公司支付)。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取現金的,應提前報開戶行審批,由開戶行核定提取範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
(三)開戶單位按照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從開戶銀行提取現金時,應當寫明用途,由單位會計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以現金支付;
(四)因采購地點不確定、交通不便、生產或市場急需等特殊情況,必須使用現金的,由開戶單位向開戶銀行提出申請,由單位會計部門負責人簽字蓋章,經開戶銀行審核後支付現金。